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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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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什麼?

1、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2、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

(七)專案竣工提交驗收時間;

(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

(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專案及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根據土地使用型別而有所不同的,特別是涉及到商業土地的使用期限是明顯短於住宅用地的,在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可以合法的申請續期,但需要由土地管理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並批准後才可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