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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承包 閱讀(1.41W)

在我國,我們對一塊土地所有權的持有主要是看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我們對土地使用的權利,我們知道,無論是商鋪,還是個人住宅,都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的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我們知道商鋪的使用權是40年。那麼,商鋪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商鋪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一、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商鋪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由此可見,相信大家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對於商鋪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呢的問題已經有答案了,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到期了是可以申請續期的,具體怎麼續期的相關內容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已經一一羅列出來了,更多相關的知識可以點選下面延伸閱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