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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拆遷損失無處主張 | 是否有資格提起相關的訴訟?

土地徵收 閱讀(2.45W)

一、承租人拆遷損失無處主張,是否有資格提起相關的訴訟?

承租人拆遷損失無處主張,是否有資格提起相關的訴訟?

承租人具有獲得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及裝飾裝飾補償的權利。因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未賦予承租人評估機構選定權、評估報告複核權、複核結果申請鑑定權,亦即承租人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沒有參與權與話語表達權。

同樣作為有權獲得政府徵收補償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僅在房屋徵收過程中享有救濟權,而且還享有行政複議權、行政訴訟權。如若不賦予承租人訴訟救濟權,會造成“無救濟則無權利”成為一句空談,也會造成同等的權利不受到同等保護,也不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

具體到用於出租的經營性房屋而言,房屋價值的補償屬於房屋所有權人無疑;但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及停產停業損失顯然應歸屬於承租人;同時若承租人進行了裝飾裝修,則構成對裝飾裝修有添附的承租人權益的實質影響,承租人亦有權獲得裝飾裝修價值補償。亦即承租人存在因國家徵收獲得上述損失補償的權利,而房屋徵收部門直接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或縣級政府直接向房屋所有權人作出補償決定,會導致前述的承租人應當獲得補償之權利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承租人與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具有利害關係。

 二、承租人有沒有權利來質疑執法程式問題

在實務當中,承租人作為一個利害相關人,原則上這個執法程式好像對承租人沒有產生作用,因為這個執法程式所應對的對方就是行政相對人,把這個限期拆除決定書給誰就跟誰產生這種程式的執法程式的問題。好像跟承租人之間不產生關係。例如,我把這個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給我的行政相對人,不需要送達給利害相關人,這是一個問題。又如,誰具有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呢?是行政相對人。我下達給誰,誰才有這個權利來提,你是沒有這個權利的。但是你一旦拿到了法庭上、法院上,你有沒有權利來質疑他這個程式的執法錯誤呢?同樣具有!你這個利害相關人同樣有這個權利來質疑。比如,利害相關人沒有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也是對方執法錯誤的一個方面,行政執法程式的錯誤,這是一個統一相關的。

綜上所述,經營性房屋承租人的財產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受到侵害或不利影響的,其對房屋徵收部門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縣級人民政府向房屋所有權人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具有利害關係,具有提起相關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