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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的資格如何認定?遇徵地拆遷時 | 補償方面有哪些規定?

補償標準 閱讀(3.22W)

 一、公房承租人的資格如何認定?遇徵地拆遷時,補償方面有哪些規定?

公房承租人的資格如何認定?遇徵地拆遷時,補償方面有哪些規定?

如何認定公房承租人的幾種情況:

第一種,承租人一直存在並且到房屋徵收期間未做過變更也未搬離出房屋,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是非常明確的,所以是非常容易認定的。

第二種,承租人在房屋徵收之前做過變更,針對這種情況,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給與房屋徵收時的承租人,其實這並不一定,如果變更承租人是違反法律相關的規定變更的,那麼經變更的這個人就不能認定為公房的承租人了。

第三種,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後沒有辦理承租人變更。這種情況下認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就是看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

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二、公房租賃關係的終止

徵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自房屋徵收決定釋出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係自動終止。

三、承租人願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後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四、承租人不願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五、不願購買公房,也未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的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且與房屋所有權人未協商一致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後的部分進行補償,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置,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六、承租人已承租或購買其他公房的

經稽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購買的其它公房已達標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對產權人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按照本市稽核配租配售規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需騰退原承租公房的,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

公房徵收拆遷要根據相關法律來進行,補償條款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公房是國家財產,不允許被繼承的,在徵收之前可對公房進行購買,但要把握好購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