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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中法律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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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城鎮化改造和交通道路、基礎設施和城市建設等不斷向縱深推進,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許多老舊或空曠片區都需要根據新的規劃設計進行功能化重建,在對規劃區域內居住的居民進行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時,仍然存在貪汙冒領拆遷補償款、暴力強行拆遷等違法行為,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相關政策制度,那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中法律責任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中法律責任的規定,首先對徵收部門人員營私舞弊、違規瀆職等行為,根據性質和情節,依次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警告、責令賠償、處分等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暴力違法強制拆遷的,依次給予責令賠償、處分、治安處罰等,對於評估機構弄虛作假的,對單位處5-20萬罰款,對個人依次給予罰款、吊銷執業資格、責令賠償、直至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