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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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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管理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包括被徵收人房屋補償費、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貼、提前搬遷獎勵等五部分。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貼及提前搬遷獎勵等實行按戶發放;單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權屬證書認定;一處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戶認定;直管公房按租賃合同認定。

頒佈單位:崇州市人民政府

文       號:崇府辦發〔2014〕47號

頒佈時間:2014-07-17

實施時間:2014-07-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的暫行意見》(成辦發〔2012〕42號)、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成房發〔2012〕131號)相關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徵收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包括被徵收人房屋補償費、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貼、提前搬遷獎勵等五部分。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貼及提前搬遷獎勵等實行按戶發放;單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權屬證書認定;一處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戶認定;直管公房按租賃合同認定。

(一)被徵收人房屋補償費

被徵收人房屋補償費可採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方式實施。

1.貨幣補償:按照被徵收人房屋評估單價乘以房屋建築面積確定。

2.產權調換:由房屋徵收單位參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產權調換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1)徵收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建築面積最低不能少於48平方米;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分別按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進行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築面積差價,房屋徵收單位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被徵收人一次性付清差價款的,對應付的差價款優惠30%。

對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低於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按不低於48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被徵收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建築面積以內的補差款。

(2)徵收非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分別按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進行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築面積差價,房屋徵收單位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被徵收人一次性付清差價款的,對應付的差價款優惠20%。

(二)政策性補償費

政策性補償費包括遷裝電話、有線電視、寬頻、天然氣、電錶和空調移機等相關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按以下標準發放:

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管理規定

上述標準如遇物價部門價格調整,按調整後價格執行。

(三)政策性補助費

政策性補助費包括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搬家補助費。

1.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崇陽街辦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超過12元/平方米·月的標準,鄉(鎮)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超過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6個月補助費。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從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之日起,崇陽街辦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超過12元/平方米·月的標準,鄉(鎮)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超過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發放至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超過50平方米的,按實計算。

2.非住宅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

因徵收商業、生產辦公、倉儲等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被徵收人可以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補助費,也可由房屋徵收單位與被徵收人協商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確定:

(1)按淨利潤損失計算:按照上一年度報稅務部門的數值計算。

(2)按從業人員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員工資收入根據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數按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計算。無法核定實際從業人數的,可參照房屋面積或根據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進行認定。

(3)按被徵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具體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金額計算;徵收當事人雙方未能根據租賃合同確定租金收益的,通過評估確定。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期限按3個月計算,也可按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總價3%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支付期限從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3.搬家補助費

住宅實行按戶補償,搬家補助費為每戶1200元。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發放兩次搬家補助費。非住宅由徵收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房屋徵收單位組織搬遷,據實支付搬遷費用。

(四)政策性補貼

政策性補貼包括購房補貼、物管費補貼。

1.購房補貼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貼;非住宅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購房補貼。

2.物管費補貼

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築面積9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給予5年物管費補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大於90平方米的,按實計算支付。

(五)提前搬遷獎勵

房屋徵收單位對提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並交付被徵收房屋的被徵收人,可按徵收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提前搬遷和專案房屋整體騰退獎勵。房屋徵收單位應當在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提前搬遷獎勵的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

被徵收房屋為住宅、商業、辦公用房的,崇陽街辦戶獎每戶不超過4.5萬元,鄉(鎮)戶獎每戶不超過2.5萬元。被徵收人為企業的,戶獎按照不高於房地產評估總價的1%發放(低於4.5萬元的,按4.5萬元發放)。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另給予被徵收人面積獎,崇陽街辦按照每平方米不超過200元的標準給予面積獎,鄉(鎮)按照每平方米不超過100元的標準進行面積獎。

二、房屋面積認定

房屋登記建築面積與實際建築面積不一致的,由房屋徵收單位委託具備測繪資質並在市房管局開展房產測繪成果應用業務的測繪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測量,根據測量結果認定。

對結構正規且正常使用的自住無證房屋(搭建),房屋徵收單位可酌情給予不超過800元/平方米的工料補償。

違法違章搭建,不予補償。

三、過渡期限及超期過渡費發放

實行產權調換需要過渡,安置房為磚混結構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安置房為框架結構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過渡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約定並在“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合同”中明確。過渡期限從簽訂補償協議並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超過過渡期限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徵收實施單位及從業人員管理

房屋徵收單位應加強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指導和監管。徵收實施單位應依法成立,有固定辦公場所,有與承擔徵收工作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須接受成都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的業務、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房屋徵收補償資金應實行專戶、專帳核算,嚴格按照專項資金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並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五、其他改造專案的補償規定

採取房屋徵收以外的方式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施改造的,補償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製定,並報市房屋徵收單位備案。

六、本實施意見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意見從釋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明確我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五項費用標準的通知》(崇府辦發〔2010〕1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