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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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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面對城市化的程序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土地開始被徵用,以滿足城市的發展。那麼,面對房屋被拆毀的,首當其衝的便是該如何補償自己所受的損失這個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談談浙江省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一些內容。

一、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部分)

1、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符合國務院房屋徵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擬徵收房屋範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詢被徵收人的改建意願;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4、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應當提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對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

1、房屋徵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徵收範圍和被徵收房屋情況;

3、被徵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

4、用於產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5、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

6、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7、補助和獎勵標準;

8、簽約期限;

9、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為現房。

由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三年一調,所以具體的條例,還需諮詢當地的相關部門。面對房屋被徵收的這種情況下,要按照相關流程的規定處理,如果覺得自己的合法利益在這期間收到了侵犯,可以向上申訴,但不要妨礙司法執法。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關於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門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