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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撂荒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規定

土地承包 閱讀(8.33K)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農村土地作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的重要保障。但很多時候會因為農村土地承包問題引發各類糾紛,特別是撂荒土地問題。今天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農村撂荒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撂荒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規定

一、農村撂荒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

不論出於何種原因棄耕、撂荒的承包土地,發包方均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在承包方要求返還的時候,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援;

2、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他們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歷史原因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現狀比較亂,是糾紛產生的歷史性根源。因為經營權範圍的限制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實施過程中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受到嚴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經變化,經常對土地進行調整。歷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混亂局面。

2、法律和政策的銜接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歷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現狀的混亂,使得法律和現實脫節,使良好的法律政策無法實際良性執行。我國法律、政策的多變性,與歷史原因形成的農村土地現狀混亂,以及我們沒有根據國家法律、政策的改變對土地政策及時調整產生的矛盾,導致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產生。

3、農民利益分化是糾紛產生的結構性根源。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對農業的各項投資建設,涉及農村和農業的政策也逐漸向著農民利益傾斜,因此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農村土地的增值成為必然。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提出異議,後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

4、地方政府職能錯位是糾紛產生的體制性根源。在社會轉型期,政府職能錯位、行為失範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政府與農民的關係上。

5、基層組織社會控制力弱化是糾紛產生的社會性根源。從調查的情況看所有土地使用權流轉、農地徵用、及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糾紛,均是由於村基層組織實施的重大決策沒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運作,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方式進行民主決議,損害了農民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引起。群眾的利益一旦受到損害,在本地區本組織內難以解決或無法解決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已成為人們的普遍性選擇。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農村撂荒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的介紹,對於處理棄耕、撂荒的承包土地問題,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同時如果承包方要求返還土地的時候,應當返還。隨著近幾年來農村土地升值較快,承包經營農村土地有非常樂觀的前景,但土地承包糾紛問題頻發,大家遇到這類情形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