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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佔土地使用權20年怎麼辦?

土地承包 閱讀(8.91K)

有的農村,存在村霸和地頭蛇,他們胡作非為,侵佔其它村民的土地。這對於農民來說,是一種損失,沒有土地就無法耕種,失去了土地收入。遇到這樣事情,有的農民選擇忍氣吞聲,土地被侵佔多年,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對的。那麼,被侵佔土地使用權20年怎麼辦?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是怎麼說的。

被侵佔土地使用權20年怎麼辦?

一、被侵佔土地使用權20年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被侵佔的,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

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佔地者有哪些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非法佔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對已建的建築物及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對於農民非法佔地建住宅,則不論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必須予以拆除,但沒有罰款的規定。

2、行政處分。如果非法佔地的主體是政府及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除了要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還要給予行政處分。按照 “15號令”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刑事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如果非法佔用的是耕地並且數量較大,造成被佔耕地大量毀壞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畝以上就屬於數量較大,大量毀壞則是指在耕地上實施建築等非農業建設,致使耕地的種植條件遭到嚴重毀壞的。

綜上所述,對於農民來說,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不少農民是靠耕種土地增加收入的。如果被侵佔土地使用權19年之久,受害的農民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反映,或者找律師發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到派出所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介入,對實施侵害的一方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