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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70年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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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70年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70年後怎麼辦?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屬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體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注規的規定辦理。

一、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新聞釋出會上透露:對於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過渡性措施,即業主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需要繳費,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最後,重要的事情再說一遍: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過渡性措施,業主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需要繳費,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二、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50年。

三、物權法草案曾經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作出了規定。

但是.物權法草案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後,一些部門和群眾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有人提出,一幢公寓多戶居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是由住戶個人申請續期還是業主委員會統一申請續期,意見不一致時怎麼辦,需要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問題,確實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應當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使有恆產者有恆心。如果規定住宅建設用地需要申請續期,要求成千上萬的住戶辦理續期手續,不僅難以操作,加重了老百姓的負擔,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在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後,物權法草案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分別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的規定受到了普遍的贊成。同時,有人提出,住戶買房時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續期後不應再交費。

有的認為,續期的應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費。考慮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是關係到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絕大多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為70年,如何科學地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屆時應當承擔的義務,目前還缺少足夠的科學依據,幾十年後,國家富裕了,是否還要收土地使用金,應當慎重研究,物權法以不作規定為宜。而且物權法不作規定,也不影響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關的規定。因此,本條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未作規定。

土地使用權具體規定的使用年限,所以在規定年限到期之後,必須辦理相關的延期手續,這樣才符合國家規定的續住標準,進而可以獲得入住的權利。土地是一個人長期使用的,擁有感情,存在居住的感強,如果長時間不居住,用來買賣也需要辦理繼續續住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