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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20年到期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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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合同20年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合同20年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1、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2、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

(七)專案竣工提交驗收時間;

(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

(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專案及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續期的手續: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年限中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有三種出讓方法。拍賣出讓、招標出讓、雙方協議出讓。

國家的土地權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那麼任何土地的使用權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企業和公民在使用國家土地前也是需要先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稅,在計算和支付土地使用稅時會根據土地的型別以及土地面積來確定,同時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也是可以辦理續期手續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