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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轉讓規定包括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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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可以將名下的工業用地進行轉讓,這樣也利於提高工業用地使用效率,減輕企業負擔。企業在進行相關操作時要符合工業用地轉讓規定。那麼工業用地轉讓規定具體包括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將帶來相關內容供大家瞭解。

工業用地轉讓規定包括哪些條款?

一、工業用地轉讓規定包括哪些條款

1、超出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未建有廠房的土地,不能直接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必須先按閒置土地處置程式作出處置,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足額收取閒置費後,再另行安排新工業專案。

2、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工時間又未超兩年的,並且投資(扣除土地成本)未達到投資總額25%的不得轉讓,若不繼續開發建設應交納閒置費後,收回土地使用權。

3、凡享受政府用地優惠政策的工業用地已完成廠房建設(含投資超總額25%)的工業用地,必須按原享受的優惠地價標準上限,交足差額土地出讓金,並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使用權終止日期不變)後方可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4、已辦理金融抵押的工業用地不得轉讓。

5、按司法程式被法院查封的工業用地,未經人民法院裁定不得辦理轉讓。

6、實際已將工業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辦理轉讓,必須按違法用地處理,追繳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辦理轉讓或收回土地使用權。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轉讓。

8、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不得轉讓。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不得轉讓。

二、關於工業用地轉讓規定的哪些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2、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3、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4、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5、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7、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綜上所述,國家允許工業用地進行轉讓,是為了提高土地使用率,優化資源配置。相關企業在進行工業用地轉讓時,要遵守工業用地轉讓規定,規範操作。如果違背相關規定,一經查出,不僅轉讓無效,相關責任企業還會面臨罰款,這對企業後續經營都是不利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