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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1.13W)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有大量的國企進行兼併重組,其中很多是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完成的。對於涉及到的職工而言,關注的焦點是企業股權轉讓後的安置問題,這也是關心企業發展的大問題。那麼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式有哪些?針對這個很多職工關心的話題,小編為大家重點講解下。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一、企業併購中職工安置的基本途徑和方式

1、繼續留用原企業職工,重續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情況下,在企業併購時,併購雙方約定在併購後留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如果被併購的企業為國有企業,併購後屬於非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併購時所出現的富餘人員,可依法實施經濟性裁員。具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並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依法支付補償金。

3、鼓勵創業性再就業

鼓勵創業性就業,如本人要求從事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可以申請辦理給予一定時間的創業期,其間工齡照算,不計入待崗時間,並享受有關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企業的壓力。創業性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後可以辦理待交流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

二、解決企業併購中職工安置問題的對策建議

1、完善企業併購職工安置方面的立法

企業併購涉及職工安置、社會保險、金融、稅收和資產評估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在立法方面,應儘快完善企業併購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與企業併購職工安置有關的立法。近年來為了規範企業併購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問題,國家相繼出臺了《企業兼併暫行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等規章,對職工安置的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做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但這些規章的法律效力低、標準不一,不少仍處於法律空白狀態。應考慮制定企業併購法等法律,對職工安置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做到“有法可依”,使職工安置這一老大難問題在法治軌道上予以解決。

2、適當加強政府對企業併購職工安置的關注程度

為了降低企業併購可能引起的社會震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地方政府可以對企業併購特別國有企業併購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要求併購方對被併購企業的職工進行妥善安置。企業併購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將職工安置作為談判的首要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能妥善安置企業職工的併購計劃。

3、大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為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有利條件。要把城市、農村逐步、全面地納入社保體系,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體系,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由此可見,國有企業進行股權轉讓過程中,勢必會影響到一些職工的工作問題。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案有多種,包括重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鼓勵再就業等。其中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要按照職工的工齡計算,每增加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職工安置關係到企業發展,必須妥善解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