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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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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債務如何處理

現在夫妻離婚爭論最多的最凶的就是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問題。錢嘛,離婚過程中,是個很大的爭議點。有些朋友覺得不太能理解,俗話說買賣不成仁義在,雙方都散夥離婚的。在實際中,雙方夫妻離婚後,為了爭奪更多的財產,無所不用其極,各個都使出各種手段,五花八門,有時候結果讓人啼笑皆非。

所有,離婚時,如果合理合法的分配共同財產和債務問題呢?

《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

第38條,夫妻雙方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必須有雙方協商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再由所屬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依法分析,以照顧子女的一方及女方的權益為基本原則,進行合理的判決分割處理。

既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能協商就協商。但是多數離婚的夫妻一般稱為了仇家。協商不了的,只能找個講法的地兒了。法院要判決的化,肯定是保護子女和婦女的原則的出發點,進行財產分割。

還有在農村的情況,夫妻離婚時,對於土地權益這些也需要作出依法的相應保護。

婚姻法第41條對夫妻的債務也進行了說明。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應必須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能完全償還債務的,或者財產分割好各自所有的,有夫妻兩放協議協商償還事宜。協商不成,依然要交給人民法院來處理判決。

中國最高法院作出了針對夫妻的共同債務的認定的相關解釋。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兩個人都必須有義務是償還債務的。

如果夫妻雙方都惡意欠款不還,欠債不還的。債權人是可以要求法院執行機構以雙方為共同執行人,強制執行,讓兩個人想辦法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