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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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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爭議雙方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程式簡單,有利於實現糾紛的及時解決,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調解、仲裁之前,當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依據一定的法律規範勸導雙方當事人,促使其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的程式簡便、靈活,並有利於實現雙方的相互諒解,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之前,都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按照仲裁程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作出裁決的活動。相對於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的程式也比較簡單,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如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式和要求,依法解決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活動。訴訟解決方式與其他幾種糾紛解決機制相比,最大的特徵在於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強制力和終局性,因而是處理絕大多數糾紛的最後屏障。

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適用的,涉及到土地承包的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承包事項來進行辦理,但如果造成了承包經營權的矛盾糾紛的,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