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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農村土地 閱讀(6.19K)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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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如下:

民法院不應將此類糾紛案件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方式:

1、和解。和解是指爭議雙方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依據一定的法律規範勸導雙方當事人,促使其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

3、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按照仲裁程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作出裁決的活動。

4、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式和要求,依法解決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超過一般債權法規定的20年最長租賃期限。如果以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駁回登記承包人的訴訟請求,則登記載明的土地承包人與對土地實際佔有、使用、收益及享有一定處分權的實際佔有人不是同一人,這樣土地長期會出現權利與實際的矛盾,而我國尚未建立取得時效制度,這種矛盾會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無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