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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分戶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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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證分戶協議怎麼寫?

土地使用證分戶協議怎麼寫?

應當寫明分戶的具體情況、分戶的方法、違約責任等情況,具體情況下需要的材料有:

1、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2、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原件和影印件、小孩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和影印件)

3、合法產權住房證明:

(1)城鎮地區是指房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經房管部門進行產權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交款憑證;職工租賃本單位自管公房的需出具單位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和單位分房證明;租賃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門公房租用證。(原件和影印件)

(2)農村地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證》;或《成都市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影印件)

4、城鎮地區出具小區物管入住證明、購房所在地派出所門牌號證明(原件)

5、農村地區出具派出所門牌號證明(原件)

6、年滿16週歲以上分戶人員提供1寸證件照片1張(黑白彩色均可)

二、分戶土地使用證有什麼用途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對於土地使用證進行分戶處理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需要來處理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諮詢土地管理部門來進行了解,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