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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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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承包關係雙方一般是村集體和集體中的農戶,兩者之間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後,農戶由此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在該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土地流轉是指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的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轉給他人,自己獲得土地佣金。
農村土地流轉是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的。

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的區別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