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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土地使用證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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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小區土地使用證誰管理?

住宅小區土地使用證誰管理

一般是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的。

整棟樓(或小區)的土地證,是房屋開發建設時,國家出讓給開發商建設的。一旦發售,就意味著該土地證(大證)分割為小區範圍內的若干個土地證(小證)。這若干個房屋的小土地證面積之和就是當初開發商的大土地證面積。所以你辦了房產證以後,就可以拿著房產證和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地國土局辦理土地證了。初始登記的話,一般登記費30多元,出圖費60元。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二、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儲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註。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三、土地使用證有什麼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小區的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證歸開發商管理,但我們自己房子的土地使用證當然是自己保管的。也就是在開發商有大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業主還是要憑藉房產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自己辦理了土地使用證的。小區的土地使用證不是物業公司,也不是某一位業主可以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