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著特定主體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轉讓的情形,我們知道各種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有使用年限的規定的,一般來說,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為70年,在轉讓後,可能出現二手房土地使用權僅40年的情形,此時,年限到了怎麼辦?
一、二手房土地使用權僅40年,年限到了怎麼辦?
(一)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二)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我國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處理大致有兩種方法,一是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使用該塊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在收回時對於該塊土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也一併無償歸國家所有。
二、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2張)
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年限到了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續期的申請,此時房主需要繳納一定的出讓金,由於住房型別房屋的特殊性,即使不提出續期的申請,也會會自動續期的,但對於非住房型別的房屋,若不及時提出續期的申請,土地使用權是會被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