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程式是怎樣的?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程式: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土地所有權證等資料,向所在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二)經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流轉批准書;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流轉批准書後,按有關規定確定土地使用者,簽訂流轉合同;
(四)流轉雙方按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後,持流轉批准書、流轉合同、地上建築物合法證明等檔案於簽訂流轉合同之日起3o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證。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的程式:
(一)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有關規定轉移土地使用權,簽訂再次流轉合同;
(二)流轉雙方按再次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後,持土地使用證、首次流轉合同及流轉批准書、再次流轉合同、地上建築物證明等檔案,於簽訂再次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或出租、抵押登記。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註意事項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再次流轉的情形:
(一)未按首次流轉合同的約定開發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土地使用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
(三)轉讓已設立抵押擔保物權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和未告知受讓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五)超過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
(六)無建築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再次流轉的流程包括簽訂再次流轉的合同,然後繳納有關的費用,攜帶土地使用證還有首次流轉合同還有流轉的批准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變更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