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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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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是規範土地流轉的基礎。

第三條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其真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四權統一的權利。

第四條 在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情況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條 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承包期。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和扣繳,也不得以服務為由提取管理費。

第七條 拓展二三產業,讓分離土地的農民實現非農就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這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農民向二三產業轉移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維護其土地承包權益,獲取土地流轉收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條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提高現代農業的集約化水平,促使更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運用減少農民的辦法來富裕農民。

第二章 土地流轉原則

第十條 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土地流轉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物件和流轉形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或者阻礙流轉,其流轉收益歸農戶所有。

第十一條 堅持規模效益原則。鼓勵承包

方聯合與合作,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加大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規模效益。

第十二條 堅持平等協商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是平等的主體,其流轉形式、價格、期限由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三條 堅持共同受益原則。承包方流轉土地可獲取流轉費和從事非農收入,而接轉方可通過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農業收入。

第十四條 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接轉土地經營者,不能損害生產和生態環境,不能搞掠奪式經營,要加強土地投入和養護,培育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三章 土地流轉服務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成立土地流轉領導小組。實行鄉鎮長負責制,統籌轄區內土地流轉工作,為加快土地流轉提供組織保障。

第十六條 鄉鎮政府結合區縣二三產業發展佈局和城市化程序,科學編制出本鄉鎮《土地流轉規劃》,將民間無序流轉變成有計劃、有組織的流轉。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土地流轉業務,面向流轉雙方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流轉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合同變更仲裁等項服務,不斷優化土地流轉的外部環境。

第十八條 鄉鎮政府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庫。將轄區內各村土地流轉資訊及外來求租土地資訊一併輸入資訊庫,通過電子顯示屏釋出,為流轉雙方對接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 村建土地流轉服務站。發包方需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村農戶土地流轉的資訊收集,並以書面形式向本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上報,為農民流轉土地鋪路搭橋。

第二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行使指導、協調、管理、監督等職能,協助農戶做好土地流轉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縣經管部門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專欄,負責釋出本區縣所轄鄉鎮土地流轉資訊,為加快土地流轉搭建資訊平臺。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或中介組織,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管)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四章 土地流轉程式

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將土地出租用途、面積、價格、期限應當向村民公示,並委託村民代表入戶徵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發包方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將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會議《決議》。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須向鄉鎮政府寫出書面報告,並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經稽核批准,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須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向發包方和鄉鎮經管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二十七條 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後,雙方當事人可到鄉鎮經管部門進行鑑證,也可到區縣司法部門進行公證。

第二十八條 發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經鄉鎮政府批准後,並以書面形式向鄉鎮經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將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方案等情況及時張榜公佈,讓村民瞭解土地流轉的全過程,增強辦事透明度。

第五章 土地流轉手序

第三十條 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轉讓。

第三十一條 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當事人應及時辦理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的,應當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說清理由。

第三十二條 村內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當事人應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將承包地採取轉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轉的,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四條 村內承包方間採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土地的,接轉方在流轉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再流轉給本村其他農戶,但應當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村以外的接轉方,若進行二次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並在鄉鎮經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在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七條 村內承包方間開展土地流轉的,發包方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檯帳》,記載土地流轉內容及其變更情況。

第六章 土地流轉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區縣、鄉鎮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管)部門是土地流轉主管單位,履行土地流轉職能,對土地流轉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土地流轉健康執行。

第三十九條 鄉鎮經管部門要指導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及時辦理土地流轉引起的合同變更、解除、重訂及合同簽證,建立流轉合同檔案。

第四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使用區縣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字,主要條款包括:1雙方當事人姓名;2流轉面積;3流轉期限和起止時間;4流轉用途;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6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7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8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在本社群內流轉,也可打破地域、行業和城鄉界限,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轉。

第四十二條 允許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地,採取公司加農戶和訂單農業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向農戶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將承包土地自願流轉給發包方經營,或由發包方向外出租,流轉期限應當一致,以便接轉方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採取轉包或出租方式流轉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四十五條 承包方自願把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在流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得重新向發包方申請要地。

第四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包括轉包費、轉讓費、租金和入股分紅等,流轉費按照一年一收,實施股份合作的可採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轉期限內將流轉費提前一次性收齊。

第四十七條 發包方同外來企業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應約定租金分階段遞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況下,確保農戶持續增收。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向農業龍頭企業或涉農工商企業出租土地,所簽訂合同應約定優先吸納本村勞動力在該企業就業。

第四十九條 發包方對土地流轉後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掠奪性經營,造成生產下降或棄耕荒蕪的,應終止其流轉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第五十條 農業科研院所到農村建立種苗繁育、示範推廣基地及發展設施農業等,應與相關農業示範園區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土地和設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

第五十一條 鄉鎮政府對所轄村向外出租土地時,應考察瞭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經營能力,嚴把土地流轉稽核關,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第五十二條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對接轉方隨意改變土地性質,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必要的處罰。

第七章 土地流轉方式

第五十三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流轉,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四條 專業大戶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種植大戶,合理收取流轉費,而接轉土地的大戶不斷擴大耕作面積,實現規模經營。

第五十五條 村集體統一經營。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統一經營,年終所創收益按土地權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條 合作社專業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統一組織生產資料購進、技術服務和產品銷售,承包方以家庭為單位組織生產,年終按交易量實現利潤返還,並按土地股份分紅。

第五十七條 企業自主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而後由發包方統一租賃給農業龍頭企業,由其自主經營,發包方收取租金,全額返還到相關承包方。

第五十八條 村企聯合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發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參與企業經營,年終將股權收益按股兌現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條 民企合作經營。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入股,參與股份合作企業經營,除享受按股分紅外,還可在企業打工,獲取工資性收入。

第八章 土地流轉糾紛處理

第六十條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承包方間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糾紛,依照合同約定,雙方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小組,對土地流轉發生的各類糾紛進行排查,隨時做好調解工作。

第六十二條 鄉鎮經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的調解機構,負責轄區內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調解,幫助當事

人解決糾紛。

第六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流轉糾紛的仲裁活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六十五條 進入仲裁程式後,區縣仲裁部門應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後,雙方當事人應在調解書上簽名或按手印,調解不成的,應及時給予仲裁。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仲裁或經協商、調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 區縣、鄉鎮政府均應建立健全糾紛調處聯動機制。發揮農業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作用,啟動多部門聯動機制,及時解決土地流轉糾紛問題

第六十九條 流轉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後,單方出現反悔,當雙方協商未果時,合同繼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 因當事人過錯造成流轉合同不能履行的,而有過錯的當事人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由當事人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付的違約責任。

第七十一條 發包方應根據承包方對土地的不同需求,設立農戶自種區和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區,對個別不願流轉的,可採取互換承包地的辦法,妥善解決個別承包地塊不願流轉和連片流轉的矛盾。

第七十二條 承包土地流轉後,遇有國家徵佔土地,對新增加的地上物及青苗補償歸接轉方,而土地及原有的基礎設施補償歸承包方。

其實結合了以上的內容之後,簡單的說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內容就是講的在承包土地時的一些規定的,例如在想要土地承包的原則還有土地承包的服務規定,另外承包土地的辦理流程以及手續還有管理的問題,以及很重要的問題的處理,特別是糾紛的處理規定等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