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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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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現在城市化越來越重,農村還是存在的。農村土地是如何管理的呢?承包製作為一種時下很重要的管理模式又是如何實施?承包制應該是一種集合大家力量,共同管理土地的一種手段,比單幹更有競爭力。今天本站小編就“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內容”進行相關介紹。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內容是什麼?

一、《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土地流轉服務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成立土地流轉領導小組。實行鄉鎮長負責制,統籌轄區內土地流轉工作,為加快土地流轉提供組織保障。

第十六條 鄉鎮政府結合區縣二三產業發展佈局和城市化程序,科學編制出本鄉鎮《土地流轉規劃》,將民間無序流轉變成有計劃、有組織的流轉。

第十七條鄉鎮政府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土地流轉業務,面向流轉雙方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流轉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合同變更仲裁等項服務,不斷優化土地流轉的外部環境。

第十八條 鄉鎮政府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庫。將轄區內各村土地流轉資訊及外來求租土地資訊一併輸入資訊庫,通過電子顯示屏釋出,為流轉雙方對接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村建土地流轉服務站。發包方需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村農戶土地流轉的資訊收集,並以書面形式向本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上報,為農民流轉土地鋪路搭橋。

第二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行使指導、協調、管理、監督等職能,協助農戶做好土地流轉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縣經管部門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專欄,負責釋出本區縣所轄鄉鎮土地流轉資訊,為加快土地流轉搭建資訊平臺。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或中介組織,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管)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二、《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土地流轉程式

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將土地出租用途、面積、價格、期限應當向村民公示,並委託村民代表入戶徵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發包方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將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會議《決議》。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須向鄉鎮政府寫出書面報告,並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經稽核批准,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須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向發包方和鄉鎮經管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二十七條 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後,雙方當事人可到鄉鎮經管部門進行鑑證,也可到區縣司法部門進行公證

第二十八條 發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經鄉鎮政府批准後,並以書面形式向鄉鎮經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將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方案等情況及時張榜公佈,讓村民瞭解土地流轉的全過程,增強辦事透明度。

三、《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土地流轉手序

第三十條 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轉讓。

第三十一條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當事人應及時辦理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的,應當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說清理由。

第三十二條 村內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當事人應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將承包地採取轉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轉的,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四條 村內承包方間採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土地的,接轉方在流轉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再流轉給本村其他農戶,但應當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村以外的接轉方,若進行二次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並在鄉鎮經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在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七條 村內承包方間開展土地流轉的,發包方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檯帳》,記載土地流轉內容及其變更情況。

四、《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土地流轉管理

第三十八條區縣、鄉鎮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管)部門是土地流轉主管單位,履行土地流轉職能,對土地流轉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土地流轉健康執行。

第三十九條 鄉鎮經管部門要指導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及時辦理土地流轉引起的合同變更、解除、重訂及合同簽證,建立流轉合同檔案。

第四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使用區縣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字,主要條款包括:

1雙方當事人姓名;

2流轉面積;

3流轉期限和起止時間;

4流轉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6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

7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8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在本社群內流轉,也可打破地域、行業和城鄉界限,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轉。

第四十二條 允許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地,採取公司加農戶和訂單農業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向農戶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將承包土地自願流轉給發包方經營,或由發包方向外出租,流轉期限應當一致,以便接轉方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採取轉包或出租方式流轉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四十五條 承包方自願把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在流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得重新向發包方申請要地。

第四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包括轉包費、轉讓費、租金和入股分紅等,流轉費按照一年一收,實施股份合作的可採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轉期限內將流轉費提前一次性收齊。

第四十七條 發包方同外來企業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應約定租金分階段遞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況下,確保農戶持續增收。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向農業龍頭企業或涉農工商企業出租土地,所簽訂合同應約定優先吸納本村勞動力在該企業就業。

第四十九條 發包方對土地流轉後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掠奪性經營,造成生產下降或棄耕荒蕪的,應終止其流轉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第五十條 農業科研院所到農村建立種苗繁育、示範推廣基地及發展設施農業等,應與相關農業示範園區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土地和設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

第五十一條 鄉鎮政府對所轄村向外出租土地時,應考察瞭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經營能力,嚴把土地流轉稽核關,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第五十二條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對接轉方隨意改變土地性質,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必要的處罰。

五、《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土地流轉方式

第五十三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流轉,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四條 專業大戶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種植大戶,合理收取流轉費,而接轉土地的大戶不斷擴大耕作面積,實現規模經營。

第五十五條 村集體統一經營。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統一經營,年終所創收益按土地權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條合作社專業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統一組織生產資料購進、技術服務和產品銷售,承包方以家庭為單位組織生產,年終按交易量實現利潤返還,並按土地股份分紅。

第五十七條 企業自主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而後由發包方統一租賃給農業龍頭企業,由其自主經營,發包方收取租金,全額返還到相關承包方。

第五十八條 村企聯合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發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參與企業經營,年終將股權收益按股兌現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條 民企合作經營。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入股,參與股份合作企業經營,除享受按股分紅外,還可在企業打工,獲取工資性收入。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承包制的管理是一種集齊力量辦大事的一種土地管理模式,它能讓農村土地管理優化,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率以及提高管理的效率,對於農民來說,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的管理辦法,比自己單幹產出更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