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案立項。
專案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專案審批(或核准、備案)手續。
2.申請規劃條件。
專案單位持專案批准(或核准、備案)檔案,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屬於徵地留用地的專案,專案單位可按規定持留用地指標核定書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規劃部門出具規劃紅線並提供規劃條件。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未經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依法審批的本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興辦非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專案,經批准補辦手續,有留用地指標未兌現的,應首先核減留用地指標。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專案單位持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規劃意見等檔案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4.用地報批。
專案單位持建設專案有關批准檔案、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專案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專案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後,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用地報批方案和用地供應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設專案用地涉及使用本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擬訂用地供應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5.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專案,專案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檔案;實行備案制的專案,專案單位可在建設專案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檔案。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專案單位持專案批准(或核准、備案)檔案和用地預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位於城市、鎮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位於村莊規劃區內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7.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由專案單位持用地批覆意見、規劃許可檔案、有關稅費繳納憑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8.辦理土地登記。
專案單位憑建設用地批准書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