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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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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是什麼?

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是什麼?

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型別、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徵地補償費用專案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綜上所述,政府雖然為了保證公眾的發展而強制要求某些有相關土地利益的公民將土地交出,但是即使如此政府也必須為公民考慮而將他們的損失都如數補償,但是因為每個地方的經濟落差事實存在而必須讓當地的政府來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