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內容有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2.11W)

在中國,任何公民人民是不可能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的。在農村很多農民缺乏法律知識,總是認為自己有哪裡哪裡一座山,其實這個並不是該農戶所有的,無論農地宅基地,山,樹林這一切都是國家所有的,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是國家賦予我們使用權。那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內容如何?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內容有什麼?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擬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都市計畫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佈。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佈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佈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九條

在公佈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條

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都市計畫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都市計畫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專案型別、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二條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於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公佈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六條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都市計畫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公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或者協議出讓結果的;

(二)確定出讓底價時未經集體決策的;

(三)洩露出讓底價的;

(四)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違反前款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九條

採用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釋出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同時廢止。

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 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效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外商來華投資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有償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以這種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應先向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經審查批准後,由市、縣國土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須按規定每年繳納土地使用費,並且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應按廣東省頒佈的《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目前國家對行政劃撥範圍有所限制,即按國家產業政策應予鼓勵、支援的專案用地可採用行政劃撥,其他用地原則上以出讓方式提供。

(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為擴大吸引利用外資,國家鼓勵沿海地區國營企業和集團企業以現有場地、廠房等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合營企業。這種合營必須到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所有土地如屬行政劃撥用地,合營企業中方須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三)國家出讓、轉讓或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廣東省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並在使用年限內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廣東省政府的國土廳、市、縣(區)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依法使用土地管理權,保護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避免使用者的不必要的損失。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程式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可事先向市、縣國土部門申請預約,預約期內可優先獲得指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預約用地,須持有外經計劃部門申請投資建設立項的檔案資料,與國土部門簽訂預約用地協議,交付預約金。

2、企業正式申請用地並與市、縣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可採用招標、協議、拍賣的方式。協議、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國土部門繳付地價款;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向國土部門繳付地價款10%的定金,餘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內全部付清。

4、土地使用者在付清全部地價款後30日內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必須事先向原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土部門和都市計畫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地價,並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須具備的條件是:第一已支付全部地價款;第二持有土地使用證,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還應有房屋所有權證,第三已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完成了開發建設。其具體程式是:

1、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簽訂轉讓合同,並持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土地轉讓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申請轉讓登記手續。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轉讓雙方應先向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轉讓手續,並在辦理轉讓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檔案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

2、國土部門接到登記申請後,應及時予以審查。對符合轉讓條件和登記要求的,給予辦理轉讓登記和換髮土地使用證。

3、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租賃雙方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向所在地市、縣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手續。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賃雙方應先到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租賃手續後,15日內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關係終止,租賃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4、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載有抵押條款的經濟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向所在地的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等。抵押權人有權向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終止時,抵押雙方應在抵押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或轉移登記。

四、土地成片開發

土地成片開發是指:外商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交通、通訊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並對這些地面建築物從事轉讓或出租的經營活動。為了吸收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國家制定了在經濟特工區、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範圍內施行的《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規定了對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管理要求。

(一)吸收外商投資進行成片開發的專案,應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成片開發專案建設書,按土地開發面積或投資額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

(二)外商投資成片開發,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成立從事開發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者是外資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

(三)開發企業以批准的專案建設書為依據編製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經市、縣人民政府稽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開發企業提出成片開發正式申請並依法取得開發區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區域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向開發企業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據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

(五)開發企業必須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達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條件後,方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六)開發企業可以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開辦企業。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就是上述所描述的這些。我國的土地實行的國有制,屬於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的轉讓,出讓,出租都是需要通過國家來做決定的。但是如果國家賦予你土地的使用權,有權使用土地,也可以將這些土地進行出租轉讓,出讓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