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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有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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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顧名思義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我國的土地都是國有土地。那麼關於企有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土地我們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是有使用權,使用權根據規定也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要符合劃撥規定等其他的規定。

企有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企有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1、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2、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市計畫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出讓價格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閒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閒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讓方式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出讓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範圍:

供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出讓

以下五類情形,可協議出讓:

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議出讓必須公示,發生價格爭議可提請裁決

針對此前協議出讓公開程度不夠,《規範》明確提出今後所有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後,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資訊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審查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議出讓終止。此外,協議出讓結果也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經營性基礎設施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油田等礦業開採用地也將逐步有償使用,這些用地均具有獨佔性和排他性,在協議出讓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出讓價格爭議。如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中低價位商品房條件寫入土地出讓檔案,違約將追究責任

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介紹,《規範》要求,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將已經確定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結構比例、房屋銷售價格限制、銷售物件等條件寫入地方土地出讓檔案,並向社會發布出讓公告,只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才能參加土地公開出讓。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築限制、容積率、綠地率、專案開工竣工時間、銷售物件條件、銷售價格限制等內容應在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並明確違約責任。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受讓人不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和銷售的,在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的基礎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將追究其違約責任,從而保證政府供應的土地能夠及時轉化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應。

有條件地方將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參與招拍掛可提前申請

《規範》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

如有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某個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由此可見,國有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範要求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過程中,不光是轉出方要注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要求,轉入方也要在轉入土地使用權之前仔細核對自己的轉入流程是否合乎法律規範,以免在日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企有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土地我們可以使用土地,並且利用土地進行收益,同時也可以轉讓土地的使用權,但是不是轉讓土地,二者是有區別的,土地我們無權佔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是有處分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