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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地點有哪些規定

離婚 閱讀(9.69K)
訴訟離婚地點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析:訴訟離婚地點規定如下:
1、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管轄地為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情形下,離婚訴訟管轄地可以為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