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到哪裡辦理

土地承包 閱讀(1.18W)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到哪裡辦理?

農村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到哪裡辦理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申請人可以向直接向當地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登記。辦理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法律文書。申請人沒有上述材料的,應先由全部法定繼承人共同到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繼承材料查驗,並提交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等)、被繼承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如果有遺囑或夫妻財產約定的,也應提交。

二、如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1、提出申請

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影印件一份。

2、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圖。

3、稽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稽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稽核,稽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4、審批

經稽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佈,在公佈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都是歸國土資源部門管理的,在操作的過程中也不難看出,國家在原則上不支援宅基地的買賣,可是,村民們之間相互對宅基地進行買賣的,在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的時候也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可見,有些問題是需要國家內部捋順其中存在的某些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