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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的各國規定中 | 我國是如何規定的?

涉外婚姻 閱讀(2.54W)

一、我國對涉外婚姻離婚是如何規定的?

涉外婚姻離婚的各國規定中,我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對於離婚,世界各國確定離婚案件準據法的衝突規範不盡相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離婚時,法律規定,原告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能通過行政部門登記離婚。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在適用法律時需要解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婚姻法的衝突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賠養、扶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員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二、涉外離婚如何辦理?有哪些辦理方式?

根據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更貴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和方式。

1、協議離婚。在中國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國,另一方在國外,如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沒有爭議的,雙方可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親自辦理,不能委託辦理。

2、訴訟離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國外等)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的,或者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綜上所述,我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當地法院的法律。涉外婚姻離婚的各國規定雖然不盡相同,但是並不衝突。在我國,男女雙方是涉外婚姻關係,那麼辦理離婚的時候是不能通過行政部門登記解除婚姻關係的,必須通過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