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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的公攤面積比拆遷的原房屋公攤面積大合理嗎?

房屋拆遷 閱讀(1.18W)

一、安置房的公攤面積比拆遷的原房屋公攤面積大合理嗎?

安置房的公攤面積比拆遷的原房屋公攤面積大合理嗎?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房屋拆遷時,如果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房屋的居住條件不能低於被拆遷前,所以房屋的實際面積不能少於被徵收的房屋面積。 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是拆一還一的,並且,不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若當地對於“公攤面積”並未進行相關細緻規定,被拆遷人選擇安置補償時可以此為原則,同拆遷方進協商爭取。

公攤面積就是公用建築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普通的多層住宅樓公攤係數約10%-15%;帶電梯的小高層住宅公攤係數約15%-20%;高層的住宅公攤係數約20%-25%,即得房率在75%左右。

 二、拆遷安置房交房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百一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根據我國《建築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交房應具備如下要素:

(一)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專案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三)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專案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四)一個工程的土建、消防、電梯、燃氣、人防、規劃、環保等部分必須通過驗收合格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綜合驗收合格”,是商品房買賣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條件。

(五)如果雙方約定的交付條件低於綜合驗收標準,則以綜合驗收為交付條件標準;如果雙方約定的交付條件高於綜合驗收標準,則以雙方的約定為交付條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