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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拆遷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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