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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強拆 | 與司法強拆有什麼區別

土地徵收 閱讀(1.48W)

我們經常聽說的強拆應該是司法強拆,但是實踐中還存在一種強拆,那就是行政強拆,大家知道什麼是行政強拆嗎?這與司法強拆又有哪些不同之處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什麼是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有什麼區別

一、什麼是行政強拆

行政強拆引是指現行條例下,由開發商或拆遷公司等主體執拆遷許可證進行的強制拆遷。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強拆被取消”。強制拆遷與否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

二、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的區別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於:強遷的啟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後;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物件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1、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2、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3、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衝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唯一合法的拆遷方式只有司法強拆,未經法院行政裁決做出的拆遷均為非法拆遷。要是當事人的房產等被非法強拆了的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