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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拆遷糾紛能調解嗎?

拆遷安置 閱讀(3.22W)
一般有拆遷糾紛能調解嗎?

一、一般有拆遷糾紛能調解嗎

拆遷糾紛能調解。拆遷糾紛調解雖然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但確定的是民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民事權利義務,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自由處分的。而這種處分對國家利益沒有絲毫影響。從拆遷糾紛案件的性質看,適合於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對拆遷事項有爭議時應如何提起訴訟

1、對拆遷手段決定不服,可複議或訴訟

如果行政機關在拆遷過程中濫用權力,例如:不通知當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電的方式驅趕拆遷戶、對拆遷決定不服等情況,當事人可以有權在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要求上級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裁決,此時您不仍不服的,應該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起訴訟。

2、對補償方案不服,先裁決後訴訟

在現在生活中,爭議最多的當屬補償的問題,在經過雙方協商之後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時,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必須先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訴,只有經過行政裁決,當事人才有權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3、拆遷協議沒履行,可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雙方就補償一事達成了一致,若一方在履行過程中反悔或沒按約定的事由履行義務時,即使沒經過行政機關的裁決,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按照約定履行協議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因為此時約束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是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糾紛發生之後是需要雙方及時的處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清楚,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式來解決,一般在法院審理之前會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如果能調解成功是可以不用走審理的程式,所以,在調解時一定要雙方自願,這樣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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