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租糾紛拆遷如何調解?
1、存在租賃關係的房屋被拆遷,若是想要採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糾紛,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調解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二、拆遷安置訴訟能調解嗎?
1、拆遷安置訴訟能調解
拆遷安置補償裁決雖然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但確定的是民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民事權利義務,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自由處分的。而這種處分對國家利益沒有絲毫影響。從拆遷補償裁決案件的性質看,適合於調解。
2、拆遷補償裁決案件如果簡單地以判決方式結案
當事人不可能服判決,矛盾依然得不到解決,導致當事人纏訴等情況的出現,還會影響拆遷活動的正常進行。若以調解方式結案,則案結事了,既解決了原、被告之間的行政爭議,達到了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目的;又化解了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滿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要求,從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3、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三、法院調解後可以再起訴嗎?
1、法院調解後大多數情況之下是不能夠起訴的。對於調解後能否起訴的主要有二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2、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3、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又起訴的,只能再申訴。
如果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另外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身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受理拆遷糾紛後,若是糾紛當事人都願意調解,那麼法院會組織調解,調解成功的通常會製作調解協議。如果對房租糾紛拆遷如何調解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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