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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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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拆遷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解決方式可以使協商、行政裁決、起訴以及強制執行。

1.我國拆遷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通常是協商、行政裁決、起訴以及強制執行。

2.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在合同雙方簽訂了拆遷合同之後,因各種原因產生爭議或出現違規行為時,首先是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進行協商解決,若是協商未果,則可以通過相關仲裁機關進行裁決,若是對裁決結果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方勝訴則可強制執行。

二、拆遷安置房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可以上訴到人民法院解決。

1.關於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後,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2.關於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週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並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准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徵得被拆遷人同意後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拆遷租賃合同糾紛被告怎麼辦?

積極應訴,向人民法院表達自己的訴求。

1.拆遷過程中的租賃合同糾紛與一般意義上的租賃合同糾紛區別在於,出租方提起租賃合同糾紛訴訟的目的並非由於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是企圖通過租賃合同糾紛訴訟達到解除租賃合同之目的,從而降低或者免除對承租方的拆遷安置補償。

2.如果被起訴了,那就應該積極的應訴處理。

如果因為拆遷租賃合同糾紛被告了,那就應該積極的應訴,向法官說明理由並表明自己的訴求。無論是被告還是原告,都是有抗辯權的。被起訴了還是要到庭的,如果拒不到庭的話,對於自己來說也是有不利的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