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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架受傷打人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家事糾紛 閱讀(7.58K)

夫妻打架受傷打人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夫妻之間鬧鬧矛盾,應該是每一對夫妻都經歷過的事情。如果只是吵架的話,問題不大,過幾天氣消了自然就好了。可是有這樣一種情況,家庭暴力,有的人就喜歡在夫妻之間揮舞拳頭。問題來了,做為最親近的人,夫妻打架受傷打人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咱們從法律角度來看。

不是所有的夫妻間打架都是需要判刑的,需要看情節,傷害程度等。

雙方打架,如果造成輕微傷,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如果造成輕傷以上,涉嫌故意傷害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家庭暴力的界定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應具有親屬關係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徵。如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這裡的親屬關係不僅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維繫的親屬關係,還包括依法律關係形成的親屬關係,如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繼兄弟姐妹關係等。在這裡還值得一提的是,傳統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認為具有配偶關係的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然,這在家庭暴力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但事實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女性對男性的施暴,這也越來越為社會所重視。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實踐證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後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客觀上須具備兩個方面:

一是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為。

二是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不能理解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各種型別的家庭暴力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間存在難以割斷的內在聯絡:

首先,在對身體的暴力中可包含對性的暴力,而對身體的暴力無疑會引發精神折磨和心靈傷害,於是引發間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對性的暴力既是對被害者的身體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再次,對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無疑問地會損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體健康,從而導致間接的身體暴力。至於在精神暴力後強迫或魯莽為之的性行為則無疑是直接或間接的性暴力。

文中從治安條例和刑法兩個方面給大家做了介紹。其實,做為夫妻雙方,在發生矛盾的時候,還是希望有一方能夠冷處理一下,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如果能夠在鬧矛盾時及時抽身,事後再做處理,我相信家暴這種不良行為肯定會無藏身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