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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街商鋪拆遷時 | 按照住宅標準補償是否合理?

補償標準 閱讀(2.22W)

 一、臨街商鋪拆遷時,按照住宅標準補償是否合理?

臨街商鋪拆遷時,按照住宅標準補償是否合理?

對臨街商鋪進行拆遷時按住宅的標準進行補償的,是明顯不合理的情形,臨街商鋪的價值補償應該參考同地段商鋪的價值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實施強制拆遷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拆遷人應當依法辦妥拆遷手續,如拆遷許可證等。

2、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已屆滿:

(1)補償安置協議、裁決所定的拆遷期限已經屆滿;

(2)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簽發的公告指定的搬遷期限已屆滿。

3、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

4、經多次勸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遷人須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以保證被拆遷人獲得權利的補救。

6、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補償,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仍拒絕搬遷,此項條件是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7、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被拆除房屋有關事項的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證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況的原始證據事實不會因拆除等原因而消滅或破壞,一旦事後發生糾紛時可以及時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