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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拆遷人 | 如何判斷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補償標準 閱讀(2.35W)

 一、作為被拆遷人,如何判斷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作為被拆遷人,如何判斷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一)是否降低了現有的生活水平

無論是徵地還是拆遷,在基本要求上,確保被徵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是徵地拆遷工作堅持的底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是否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方式進行拆遷

先補償後拆遷是指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後才能進行拆遷。

拆遷中一些地方為追求拆遷進度,採用行政手段在沒有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要求被拆遷戶先讓房,沒有達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讓出或拆除後再協商,往往造成許多補償糾紛。《徵收補償條例》則明確了“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並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對於之前由建設單位執行補償,容易出現推委、拖欠等不負責任的情況,《徵收補償條例》明確現在由政府替代建設單位,政府也需滿足這個要求,以保證在搬遷前補償到位。

 (三)是否參照周邊的市場價進行補償

城市的房子,有兩種補償方式:1.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補多少;2.貨幣補償,最低是周邊房地產市場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相較於完善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沒有類似《條例》這樣的專門法規,拆遷補償規定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物權法》等幾部法律之中。而徵收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1. 優先採取宅基地置換,房屋一般按照重建成本價進行補償;

2. 商品房置換,相同地段的房屋補償標準最低是“拆一還一”。

3.貨幣補償,在保障被拆遷戶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在當地購買原住房面積房屋的價格。除此之外,補償的專案還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和停產停業損失等幾方面。但是對房屋價值、宅基地的補償,幾部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已列入都市計畫區的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也不是全部無章可依。如果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已經被徵收為國有,但沒有進行過拆遷補償,現在房屋所在地段已經划進都市計畫區中,依據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安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