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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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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除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同意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

債務重組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方式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