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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如何處理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8.38K)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76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