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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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