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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性質是什麼

公司債務律師解答 閱讀(7.85K)

一、債權人會議是一個法定的臨時性機構,它是依照企業破產法律的規定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一定期間內,由所有債權人蔘加組成債權人會議。
二、債權人會議是在人民法院領導下,由全體債權人蔘加並行使權利的機構。
三、債權人會議既是依法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又是一個監督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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