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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的爭議有什麼呢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73W)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爭議有:
1、代位權屬於實體權利還是訴訟權利,而實體權利是不可能被剝奪的;
2、代位權屬於管理權還是形成權,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3、代位權屬於是否為代理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的爭議有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