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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組成的債權委員會應該是什麼性質

債務債權 閱讀(9.12K)
債權人組成的債權委員會應該是什麼性質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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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注意,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債權人委員的職責是: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