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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協議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改制重組 閱讀(2.04W)

一、債務重組協議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債務重組協議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一方面,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而該確認本身就體現著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

二、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

1.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2.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3.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是,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用於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後才能發行新股。

4.以以上三種形式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三、債務重組需要交稅嗎

債務重組需要交稅的,債務重組交稅的方式如下:

首先,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進行清償債務的事項,應該屬於“債務重組”的範圍;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債務重組的協議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改變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活動,債務重組的方式包括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並且債務重組需要交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