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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為什麼是債權讓與性質?

債務債權 閱讀(6.98K)

一、保險代位權為什麼是債權讓與性質

保險代位權為什麼是債權讓與性質?

1、什麼是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2、什麼是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於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後,可以在賠償金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源於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於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

從債權轉讓和保險代位權的概念來看,保險代位權本質是一種債權讓與,它是被保險人將自己的債權,即對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了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在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之後,由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索賠。

二、保險代位權取得的條件

1、已為保險金給付.

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前,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必須首先給付保險賠償。

2、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才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只能以其向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數額為限,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數額。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回答的保險代位權為什麼是債權讓與性質這個問題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保險代位權本質是屬於債權轉讓的性質,它是被保險人將自己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行使權利。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應在保險金已經支付的情況下進行,且追償的金額不得大於已支付的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