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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檔案: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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