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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如何處理抵押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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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如何處理抵押權效力?
律師解析:動產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佔有抵押財產後,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並移轉佔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係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採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四)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