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債權轉讓擔保物抵押能否有效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3.32W)
債權轉讓擔保物抵押能否有效
律師解析:債權轉讓擔保物抵押有效。
有不動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後,即使未作抵押權變更登記,債權受讓人也享有抵押權。
抵押權作為從權利應隨債權轉讓而轉讓。
債權受讓人取得的抵押權系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並非基於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設定抵押權,故不因受讓人未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消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